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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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11
月30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173D號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業經勞動部於本(111)年11月3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4173A號令修正發布

 

勞動部發布令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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