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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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保證規劃一字第1116290330號
 

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之推動,並持續支持中小企業之外銷融資需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續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合作辦理112年度「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

 

112年度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符合該基金信用保證對象之中小企業且票、債信正常,並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前一年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二)保證融資額度:提供同一企業保證融資額度最高1億元(單獨計算),其中外銷出口至非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之額度不得超過6千萬元。不受該基金作業手冊「企業保
證融資總額度之上限」限制。
(三)保證成數:依個案核定,最高為9成。
(四)保證手續費:年費率0.75%。出口地區如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訂定112年度「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廠商全額減免保證手續費之出口地區,每筆授信於授信期間一年內之保證手續費免向中小企業計收,其餘出口地區由中小企業負擔之年費率為0.25%(即減免0.5個百分點)
(五)送保規定:依該基金「外銷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辦理;另中國輸出入銀行依其「短期出口貸款及保證要點」及「一般出口貸款要點」所辦理之貸款,依該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辦理。
(六)辦理期間: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金融機構向該基金提出申請為準。(間接保證案件以傳送本基金日認定,直接保證案件以本基金受理日認定。)
(七)停止受理:實施期限截止,或協助中小企業負擔保證手續費總額達3,000萬元時,此方案停止受理新案額度之申請。

 

112年度「外銷貸款優惠信用保證方案」廠商全額減免保證手續費之出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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