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勞動條3字第1110140719A號
國民法官法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擔任國民法官等職務期間之公假規定。
說明一、查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說明二、次查國民法官第39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前開規定將於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