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澄清及宣導「移工可自由轉換之錯誤訊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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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205號
 

說明一、依據立法院溫委員玉霞於本(111)年3月11日召開之「外勞逃逸及轉換亂象叢生,雇主求助無門」公聽會決議事項辦理。

 

說明二、依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略以,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移工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故移工聘僱期間轉換雇主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

 

說明三、為明確移工跨業別轉換雇主或工作等規範,勞動部於110年8月2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明定移工轉換雇主時,倘連續14日內未有同一工作類別之雇主登記承接,移工始得跨業轉換雇主。

 

說明四、綜上,移工應有不可歸責事由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如移工要求轉換雇主而雇主不同意,雙方得進行協商,並循勞資爭議處理程序處理。倘移工以怠工方式,迫使雇主同意轉換雇主,得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經地方政府認定屬實,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因移工屬於可歸責,將不同意移工轉換雇主,並令限期出國。另移工轉換雇主相關規範及前揭修正規定,持續透過勞動部官網、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LINE@移點通及中外語廣播電臺等多元管道進行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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