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支付國內外仲介費用情形及規範事項

分享至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5415號
 

有關移工支付國內外仲介費用情形及規範事項,說明如下:

 

一、移工來臺前於其母國支付給外國仲介公司之招募或仲介費用,係各移工來源國所訂定。惟為減輕移工負擔,勞動部已向各來源國建議相關費用以移工1個月薪資為限,並將持續透過雙邊會議之管道,籲請來源國落實移工海外負擔減輕一事。

 

二、為使移工來臺工作費用負擔透明化,防止移工遭不肖仲介公司超收費用,移工來臺工作前在移工來源國所發生之全部費用(含國外仲介費)及工作薪資,應記載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上,由國外仲介公司、我國仲介公司、雇主及移工四方簽署切結,並經移工來源國主管部門驗證。

 

三、另移工入境後得視自身需求,與我國仲介公司簽立委任服務契約,請其協助辦理就業服務業務。依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第6條規定略以,仲介公司接受移工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僅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又其服務費之金額,依移工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積期間,得收取新臺幣(以下同)1,800元、1,700元或1,500元之服務費,且應符合有服務始有收費,以及不得預先收取等原則,違法者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5款超收費用之規定,將依本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按其超收費用之金額,處10倍至20倍之罰鍰,並依本法第69條規定處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