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防疫措施,入境臺灣時勿攜帶動物檢疫物,亦不可寄送豬肉製品等動物檢疫物至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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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
 

倘自過去3年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違規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第2次違規者即裁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應施檢疫物(肉製品等)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收件人接獲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時,應即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未送交者將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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