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2月15日起開放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外國人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須依說明事項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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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勞動發管字第1110502056號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本(111)年2月15日起開放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外國人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須依說明事項辧理

 

說明一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1)年2月7日記者會宣布事項及新聞稿、本(111)年2月10日勞動部「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地方政府須配合辦理事項」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說明二、為兼顧國內防疫安全及產業與家庭用人需求,自本(111)年2月15日起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計畫內容涉及雇主、移工防疫規範如下:

(一)加強境外防疫:

1、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始能入境。
2、取消第一階段積分制引進方式。
3、其他防疫措施,均比照第一階段實施。

(二)修正入境檢疫及篩檢措施:

1、雇主安排移工至防疫旅館居家檢疫者,須事前向地方政府報備,後續將於同一防疫旅館銜接自主健康管理完成後始前往工作地點,減少群聚染疫風險。但有指揮中心公布重點高風險國家旅遊史之移工僅得集中檢疫。
2、雇主欲安排集中檢疫者,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籌調度,若有釋出可供入境移工使用時,勞動部將適時開放雇主提出申請,並依移工取得簽證日期依序入境。
3、考量部分產業有特殊性及必要性,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提供雇主選擇入住檢疫,且須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及經地方政府查核符合或等同防疫旅館之設置標準。有關移工防疫宿舍之防疫措施,後續由該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接負責,同一時段不得同時有檢疫者及自主健康管理者入住,以強化督導管理,落實共同抗疫。
4、雇主選擇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者,應與檢驗機構合作並訂定個別採檢計畫。
5、其他防疫措施,均比照第一階段實施。

(三)依上,移工入境前雇主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1、為確保移工入境後落實相關檢疫措施,有關移工入境日期、航班、檢疫地點資訊、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薪資切結及購買確診醫療保險等相關證明,應於入境前一併上傳,以利地方政府後續掌握。
2、雇主於移工入境前,應先為移工購買確診醫療保險。完成防疫旅館訂房後,須先向館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並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
3、雇主可自行或透過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防疫旅館,與檢驗機構合作,確認於移工檢疫期滿後,檢驗機構可派員前往防疫旅館辦理PCR檢驗。另防疫旅館所在之當地政府若已有規範檢疫機構至防疫旅館採檢者,雇主逕依其規定辦理。
4、雇主應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為移工登錄入境,最快可安排移工於登錄日(含當日)後第3日入境,最晚則應於登錄日(含當日)3日後之30日前入境(例如:2月12日中午12 時前可登錄之入境日期為2月15日至3月13日期間),並應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備查函、移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給付工資切結書、投保確診醫療保險證明及檢驗機構至防疫旅館進行PCR之證明文件等,始能完成登錄。

(四)雇主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善盡管理責任:為協助雇主、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瞭解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勞動部已訂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移工入境後,雇主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依防疫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並由地方政府實施檢查。如查有不實資料,違反規定之處分如下︰

1、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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