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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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勞動條4字第1100131485B號
 

為保障受僱者免受性騷擾之工作環境相關權益,請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

 

說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部依上開規定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雇主應依該訂定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及實施相關性騷擾防治措施,以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說明二、另查勞動部109年4月6日修正發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2條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依本準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告及印發各受僱者。前項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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