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國人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須依勞動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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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181355號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邊境檢疫政策,自本(110)年11月11日起,開放移工專案引進,有關外國人申請引進入境之相關事宜,請依說明項配合辧理

 

說明一、境外加強篩檢並嚴格要求國外仲介公司履行管理責任:

1、減量訓練:國外訓練機構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2、採檢PCR: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前3日及登機72小時前,均應至經我國指揮中心同意之檢驗機構辦理PCR採檢。

3、登機前應隔離:移工登機前72小時採檢PCR後,即應一人一室隔離,該隔離處所規劃應由來源國備查。

4、建議接種疫苗: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將可優先入境。

5、國外仲介公司應履行管理責任:倘移工入境後確診,經疫調有移工未落實國外防疫措施,或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同一訓練所同一時段有2名以上移工確診),將暫停該國外仲介公司引進移工。


說明二、強化入境檢疫及篩檢措施:

1、分階段引進移工:基於防疫安全及農曆春節前國人返國需求,規劃採二階段專案引進移工,第一階段(111年2月14日前)移工入境全數採集中檢疫,第二階段(111年2月15日起)將視第一階段辦理成效,研議產業類移工得前往防疫旅館檢疫。

2、建立入境積分制:產業類以移工是否完整接種疫苗、移工來源國疫情狀況、移工日後住宿地點環境(例如套房優於雅房、同房住宿人數2人優於4人等)等項給予不同配分;家庭類則以移工是否完整接種疫苗、移工來源國疫情狀況給予不同配分,由合計積分越高者越優先入境。同積分者,以簽證日期排序。因第一階段全數集中檢疫,雇主應將疫苗接種證明上傳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另產業類雇主應先向地方政府申請住宿環境查核。

3、檢疫14日應配合採檢PCR:移工入境後應配合檢疫14日,於機場入境時採檢一次PCR,並於檢疫結束前再採檢一次PCR。

4、強化自主健康管理:檢疫14日完成後,應銜接自主健康管理7日,並於完成自主健康管理前加做一次快篩。第一階段自主健康管理,一律續住集中檢疫所。

5、雇主應為移工投保醫療商業保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督導保險業者儘速開發移工確診醫療保險商品,自金管會核准並開始銷售前揭保險商品起,雇主應於移工入境前,為其投保50萬元醫療商業保險,以支應該名境外移入移工確診時之隔離醫療費用。另因涉及醫療商業保單開發,須經金管會審查程序,勞動部將另案發布實施日期。


說明三、雇主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善盡管理責任:為協助雇主、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瞭解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勞動部已訂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移工入境後,雇主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依防疫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並由地方政府實施檢查。如查有不實資料,違反規定之處分如下︰

1、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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