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並自109年1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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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環署化字第1088000770E號
 

一、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報知方式」,並自109年1月16日起生效。

二、運作人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報知時,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報知專線:0800-066666環保公害陳情專線/1999縣市服務專線/環保局24小時緊急電話。

(二)報知通訊電話:110、119緊急電話。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通訊或傳真號碼、網際網路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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