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勞動發事字第1100504491號
為保障第2類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自即日起勞動部於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該受聘僱外國人廢止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
說明:
一、有關勞動部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函,為涉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之重要文件,爰自即日起於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受聘僱外國人廢止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雇主於收到前開文件時,應轉交予外國人。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之情事。倘雇主違反外國人之意思,留置其廢止聘僱許可函等資料,勞動部將依上開法令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