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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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6512號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005036511號令修正發布。

 

勞動部發布令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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