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公告日起可受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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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經標三字第10830003660號
 

一、「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於108年3月12日公告,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進口及國內產製商品檢驗,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雙軌並行

二、自公告日起,即可受理繫案商品申請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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