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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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中華民國109年11
月17日
中企輔字第10902010650號
 

一、依據經濟部本(109)年9月28日經商字第1090070870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本(109)年9月24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984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一案相關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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