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相關事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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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1年11
月23日
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
 

說明一、勞動部前經指揮中心核准,自本(111)年2月15日起,啟動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雇主得安排入境移工於防疫旅館進行居家檢疫者,且須事前向旅館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申請事前查核,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通過後,由該部核發備查函。

說明二、為因應國內缺工及照顧人力需求,加速移工引進流程,及簡化行政作業,經指揮中心核定,取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核防疫旅館之相關作業,並請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逕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移工入境申請入住防疫旅館居家檢疫,應由雇主或私立服務就業機構逕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經資料核對確屬防疫旅館,始能入境。

(二)入境前得變更防疫旅館:雇主如有檢疫地點異動需求,得於入境前,至上開網站申請變更檢疫地點。

(三)溯及既往適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日前,已受理雇主申請,但尚未完成查核作業或尚未將查核結果報送勞動部之案件,均免辦理;並請協助通知雇主逕依說明二之(一)上網登錄。

(四)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善盡管理責任:移工入境實際檢疫地點,如與雇主至上開網站登錄之資料不符(包括檢疫地點異動,但未於上開網站申請變更),除個案符合其他法令規定或係依衛生單位指示之外,將視為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及處分如下︰

1、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說明三、另為協助雇主、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瞭解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勞動部已訂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移工入境後,雇主及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依防疫指引辦理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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