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函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9866號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三級以上警戒之期間內,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期間,移工申請期滿轉換不予許可,後續留臺轉換暨仲介服務費得否收取等事項。
說明一、依勞動部109年11月23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14215號函、內政部移民署本(110)年6月4日移署移字1100060273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110)年6月5日新聞記者會及勞動部本(110)年6月7日勞動發管字第 11005091641號函辦理。
說明二、為因應COVID-19疫情升級至三級以上期間,指揮中心宣布暫停移工轉換,減少人員流動,防杜疫情擴散,勞動部以本(110)年6月7日函釋第三級疫情警戒期間,暫緩移工轉換及調派等作業程序,並擬具「COVID-19疫情三級以上警戒期間暫緩轉換雇主或工作及調派程序問答集」,放置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防疫專區」供參。
說明三、另鑑於外界迭有反應移工期滿轉換經不予許可後得否留臺轉換、延長居留期間、雇主生活照顧責任、需否定期健康檢查及得否收取仲介服務費等情,勞動部檢送相關問答說明資料1份(如下),請依規定辦理,違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