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衛福部因應COVID-19疫情,調整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健檢時程案

分享至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勞動發管字第1100502550號
 

依據衛生福利部本(110)年2月18日衛授疾字第1100000250號函辦理,因應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自本(110)年2月18日次日起調整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健檢時程案,詳如說明:

 

一、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略以,第二類受聘僱外國人(下稱移工)入國後須辦理入國三日健檢、定期健檢及補充健檢。兼復勞動部110年1月6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21482號函。

 

二、查勞動部前於109年4月13日函轉本部109年3月26日衛授疾字第1090003005號函(諒達),說明移工應於完成居家檢疫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前述規定辦理入國三日健檢。

 

三、因應國際COVID-19疫情嚴峻,且目前國內疫情防治策略係減少移工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爰自發文日次日起,居家檢疫對象之移工入國三日健檢得延後至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後續再視國內疫情狀況,適時調整。

聯絡方式

服務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