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度起,勞動部於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該受聘僱外國人許可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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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中華民國110年1
月5日
勞動發事字第1090522010號
 

為保障第2類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自110年度起,勞動部於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該受聘僱外國人許可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

 

說明:

一、有關本部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涉及國人在臺工作權益之重要文件,爰自110年度起於核發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函時,將同時提供外國人許可函正本及母語文字翻譯版本,雇主於收到前開文件時,應轉交與外國人。

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略以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工作憑證之情事。倘雇主違反外國人之意思,留置其聘僱許可函資料,勞動部將依上開法令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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