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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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活絡我國運動風氣,提升國民運動參與意願及國內賽事品質,並創造我國績優運動選手多元發展機會,進而帶動運動產業整體發展,特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於108年1月17日修訂發布「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依本辦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曾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或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盃)賽,而獲得下列成績之一之選手」,本署依規定補助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薪資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1,000元,每人累計補助期間以5年為限。相關補助資格條件如下:

(一)田徑、游泳、體操及團體球類運動種類之棒球、籃球、足球、排球、手球、女子壘球、橄欖球、曲棍球與水球獲得國光體育獎章三等二級以上。
(二)前款以外運動種類獲得國光體育獎章二等三級以上。

 

三、本案如聘用具上開資格條件績優運動選手,全時從事運動推展或提供運動相關服務事項,得依本辦法規定及相關程序報署申請經費補助。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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